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一、事项名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六、适用范围:各信息系统运营单位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一)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信息系统备案后,运营单位向公安机关实施机关提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审批申请。
(二)审查:公安机关实施机关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三)决定: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实施机关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窗办理”;(三)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解放北路10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