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一、事项名称: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六、服务对象:个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获得道路主管部门许可的施工项目
十一、禁止性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十二、申请材料:1、道路挖掘需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批复文件或审批表;2、道路占用需提供现状照片及设计效果图;3、交通组织方案。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现场勘验—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不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工程审批系统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诉电话:024—42822924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89024;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咨询电话:024—42380021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