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一、事项名称: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六、适用范围: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个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机动车驾驶证;(四)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五)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审查: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且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三)决定: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
十六、收费依据标准: 辽价发[2006]25号,体检费20元、制证费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