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我国机动车驾驶证
一、事项名称: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我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既审既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六、适用范围: (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4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持有境外驾驶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三)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四)、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下载打印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相符。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二)审查: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决定: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辽价发[2006]25号,报名费10元;理科考务费90元;路考费26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总计37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