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一、事项名称: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办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南芬大队、开发区大队便民服务站,本钢分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十一、禁止性要求:以下情况不予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1、提出注销申请的;2、年龄超过60周岁的;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十二、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证。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不支持邮递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文件,工本费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24—44811432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绢纺社区,本溪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024—44811432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