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办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南芬大队、开发区大队便民服务站,本钢分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十一、禁止性要求:以下不予办理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十二、申请材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份;3、机动车来历证明一份(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一份(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以及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5、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0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全程网办;网办平台,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网通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文件,临时号牌每付5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一)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二)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24—44811432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绢纺社区,本溪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