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办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南芬大队、开发区大队便民服务站,本钢分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一份(6年免检车辆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2、行驶证;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一份;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一份;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6年免检车辆不需要)。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6年免检车辆0次)。邮递办理情况:6年免检类业务支持,其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不支持。网上办理情况:全程网办;网办平台;网办平台,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一网通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一)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二)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24—44811432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绢纺社区,本溪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024—44811432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