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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09:00: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办

四、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规定》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南芬大队、开发区大队便民服务站,本钢分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溪县、桓仁县交通检查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法规和文件列明的具体条件。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十一、禁止性要求:以下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9、机动车属于被盗的;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行驶证;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三)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五)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八)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登记证书。

(九)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受理(审查)—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到场次数1次;(三)不支持邮递办理;(四)网上办理情况;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文件,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号牌100元.挂车号牌5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号牌40元.摩托车号牌35元.临时号牌每付5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一)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二)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24—44811432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绢纺社区,本溪车辆管理所;

咨询电话:024—44811432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