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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09:00: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申请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二)经办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所审核所提交的手续。

(二)审查:比对《全国机动车盗抢库》,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网上核查。

(三)决定:领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