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一、事项名称: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的机动车辆申请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二)经办人身份证明;(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到本溪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所审核所提交的手续。
(二)审查:比对《全国机动车盗抢库》,对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情况进行网上核查。
(三)决定:领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