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适用范围:合法取得的机动车辆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机动车来历证明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的);(五)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
(三)决定: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改价格[2004]2831号,临时号牌5元/每张。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