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适用范围:已注册应注销的机动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受理条件:(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四)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五)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灭失、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行驶证;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发牌处交回车辆号牌;办事大厅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审查:办事大厅登记审核岗审核资料,出具受理凭证;
(三)决定:办事大厅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注:办理机动车报废的,首先由车辆所有人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机动车报废回收公司出具报废证明,并到车管所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
十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