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标牌核发
一、事项名称:校车标牌核发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六、适用范围:(一)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载客汽车;(二)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受理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办理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法定保险。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十三、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车管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申请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三)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十四、办理方式:此事项本市尚未开展。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本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咨询电话024-44811432;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车管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