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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09:00: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县级公安机关

五、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适用范围: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溪县、桓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受理条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取得的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五)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及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的说明;(六)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在省内运输剧毒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直接向当地的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二)审查: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要进行材料的审核,车辆行驶路线的核准。

1、(1)对受理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根据申请人填写路程确定《通行证》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2)对其他受理条件符合要求,但通行路线和时间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通行路线和时间后,批准签发《通行证》;(3)对车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已超过有效期或者在运输过程中将超过有效期的,没有设置专用标识、安全标示牌的,或者没有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当经过检验合格,补充有关设置,配齐有关器材和用品后,重新受理申请;(4)对证明文件过期或者失效的,证明文件与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没有记录的,承运单位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的,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车辆有非法改装行为或者安全状况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批准。

2、经审核受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凭证。

(三)决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设区的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应当在五至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要勘察核定行驶路线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应当即时填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于当日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将《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一网通办”;(三)“一窗办理”;(四)“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省内运输3个工作日,跨省运输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省内运输3个工作日;跨省运输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本溪市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60517。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