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一、事项名称: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县、区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本公社[2013]2号)
六、适用范围: 公民
七、受理机构: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 无
十、申请条件: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申报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外商、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其境内家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外省市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凭申请材料到派出所申报;
(二)审查: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当场审查;
(三)决定: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部门)审批签发《准迁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窗口办理;(二)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电话024—42833156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