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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09:22: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县、区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本公社[2013]2号)

六、适用范围: 公民

七、受理机构: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  无

十、申请条件: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人员落户申报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一)外商、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其境内家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外省市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凭申请材料到派出所申报;

(二)审查: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当场审查;

(三)决定: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部门)审批签发《准迁证》;

十四、办理方式:(一)窗口办理;(二)  “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电话024—42833156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办公时间:上午:8.30——下午: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