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一、事项名称:对华侨的暂住登记
二、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六、服务对象:华侨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华侨在中国境内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华侨护照
十三、办理流程:1、申请2、核对3、登记
十四、办理方式:现场办理:到场次数1次;不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无规定);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385666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