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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10:00:3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条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对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和投资者以及出于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可以签发居留证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法定不准入境人员

十二、申请材料:申请变更换发的,还需提交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粘贴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照;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在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1份或在旅店业开具的住宿证明1份;Z字签证,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补发还需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S1字签证,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或人道原因证明资料;Q1字签证,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X1字签证,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J1字签证,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可容缺材料:无

十三、办理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除外)。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有效期不满一年:400/人次(发改价格[2004]2230号);有效期一年(含)至三年以内:800/人次(发改价格[2004]2230号);有效期三年(含)至五年(含):1000/人次(发改价格[2004]2230号);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发改价格[2004]2230号);减少偕行人:200/人次(发改价格[2004]2230号);许可变更:200/人次(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385666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