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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10:00: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省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六、服务对象:自然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厅

八、决定机构:公安部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十一、禁止性要求: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3、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4、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十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如下材料:1、提交书面申请;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三)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五)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2次(需加注);不支持邮递办理。(三)网上办理情况:不可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需报公安部审批的,公安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承诺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台湾居民定居证:8元/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话024—4283314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市府路9号;咨询电话:024—42822405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