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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来源:保安支队 发布时间:2024-08-15 09:00:40 浏览次数: 【字体:

事项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个人/企业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撤销)申请审批表》。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

4.出资人有效证件。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出资人的无违法犯罪审核材料;

6.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定周期:30个工作日

承诺周期: 7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公治【2018】57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保安监管工作改革切实促进保安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公治安【2023】3986号)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是否需要原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