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单位的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权限划分:市级公安机关
五、审批依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十六条
六、适用范围: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科技处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科技处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取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资格的单位。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技术人员材料复印件1份;(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场所材料1份;(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原件1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材料1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实施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实施机关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十四、办理方式:(一)实体大厅办理;(二) “一窗办理”;(三)“一次跑”事项。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考评处, 电话024-43889010
(二)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2218505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解放北路101号4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0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