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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公安局组织召开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警示教育大会

来源:本溪县局 发布时间:2018-05-31 10:14: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扎实推进全县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切实做好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530日上午,本溪县公安局组织召开了全县爆破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暨涉爆矿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张喜军主持。

会议首先由大队长王君革通报了本溪县“5.22”非法买卖储存、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案件侦破经过和涉案人员被打击处理情况,剖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并对各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随后,由分管治安工作的副政委何光野对2018年全县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做了简要回顾,并代表县公安局对爆破作业单位、涉爆矿山落实主体工作责任提出五点意见:

一是从即日起,各爆破公司的现场爆破,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整个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并于每日爆破作业前,向爆破作业所在地派出所的专管民警报送当日爆炸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预计到达各个现场的时间、运输爆炸物品的数量等情况,以便属地派出所有效开展安全监管。二是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载和混装,同时,必需携带县局开具的《本溪市公安局爆炸物品运输证明》(多点运输的,可复印运输证明),随身携带车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照,悬挂车辆标识,确保爆炸物品运输环节的合法性、安全性。三是每次现场爆破,爆破公司必须配置1名现场负责人,全程监督爆破员、安全员实施作业活动。涉爆矿山也必须配置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所用爆破器材。四是露天爆破,爆破公司要严格执行全程录像并定期向派出所报送视频制度;井下爆破,涉爆矿山要严格执行全程录像制度。即,矿山要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处、井下人员升井处和临时储存库等处,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爆破作业单位的作业活动实行全程录像,视频录像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天。五是要认真填写现场爆破记录,安全员、爆破员要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字,坚决杜绝伪造现场爆破记录,私自截留爆破器材。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在本溪县从事爆破作业的7家爆破公司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和14家涉爆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共113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