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局政治部与人社部门沟通解决因工负伤民警无法评残问题
近日,本溪市人社局正式批复,同意了本溪市公安局的申请,民警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可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至此,我局彻底解决了因人社部门与民政部门对民警工伤标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导致部分工伤民警无法评残,不能享受伤残抚恤金,个人利益受到损失的问题。这是我局持续落实从优待警措施的又一重要成果,将进一步提高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2014年4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据此规定,市人社部门只评定工伤,不再受理民警工伤评残事宜。
但在实际操作中,人社部门与民政部门掌握的尺度并不一致,如民警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负伤、在执行公务中驾驶机动车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在工作中因本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事故伤害等,人社部门均认定为工伤。但民政部门依据民政部的规定,却认为评定因公伤残是带有褒扬性质的待遇,对于不是履行公职、执行公务发生的致残事故,以及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发生伤残事故的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因此,导致了部分民警受伤评定为工伤后,既不能到人社部门评残、也不能到民政部门评残,得不到相应的待遇,使负伤民警个人蒙受损失。
为维护民警利益,提高民警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就此问题,市局政治部专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并进行了积极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民警利益的最大化。经过半年多持续不断的沟通协调,2016年12月12日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民警因公负伤后伤残评定问题的批复》(本人社【2016】171号),同意了我局的申请意见,即:民警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可到人社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