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社区警务支队组织全市公安派出所强化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
2016年8月14日4时41分,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一出租屋发生火灾,共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据了解,起火建筑为5层钢混结构,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一层为商铺,二层为宿舍,三至四层为车间,五层为车间和宿舍,起火部位为一层和二层局部,主要燃烧物质为毛织物。本溪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即日立即组织全市派出所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火灾隐患整治,严格落实《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坚决避免发生类似社会影响较大的亡人火灾事故。
专项整治期间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按实际情况不同,督促场所分别按有关技术标准实施整改,最大限度地避免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减少业主损失。一是凡是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含家庭生产作坊)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一律责令单位(场所)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当住宿人员无法立即迁出的,必须将甲、乙类危险化学品迁至安全地点按规定存放。二是对于层数不超过3层,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的合用场所,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要求场所必须设置独立辅助疏散设施,住宿人员不超过5人的要将住宿人员调整到一层便于疏散的地方,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当住宿人员无法调整至首层的,必须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器探头必须安装在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位,报警器必须安装在有人员住宿的部位。住宿人员超过5人的,除必须满足疏散逃生外要求外,当无法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必须同时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三是对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且住宿人员少于5人的合用场所,要求将住宿人员调整至首层,并设置直通室外出口,当住宿人员无法调整至首层的,必须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器探头必须安装在火灾危险性最大的部位,报警器必须安装在有人员住宿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