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0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0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刘惠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私设停车桩的提案》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停车管理工作的关注。去年11月16日,市公安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以来,紧紧围绕十九大报告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出构建平安本溪“民生警务”战略,把“保民安、聚民力、暖民心、听民意、解民忧”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打造“七大警务工程”。其中,“畅通便民”警务工程理念与委员的提议不谋而合。为此,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会奇同志高度关注和尊重来自委员的意见与呼声。在“市两会”召开期间,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警种、部门进行工作研究与部署。现答复如下:
随着本溪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截止到2017年底,全市共有机动车19.37万辆,城区达到11.6万辆。目前,全市共有停车设施299处,停车泊位2.57万个。按照1:1的配建标准,主城区停车泊位缺口为9.03万。由此可见,车辆剧增和停车设施严重滞后,致使停车难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城市发展中面临的急需破解的难题。停车泊位缺口严重,一些小区禁止驶入,致使广大的车主将车无处停放,而将车停在了人行道、街巷路、小区周边道路上。这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为了长期占用车位,一些人就私自在人行道、街巷路、小区周边道路上设置停车桩,地锁,贪占道路公共资源。
针对这种行为,我市已于2018年1月15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本溪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挡车链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同时,在《办法》的第二十二条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拆除;(二)占用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向停放者收取费用的,按每个泊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因此,下一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结合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加强停车管理工作的同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查处在道路上私设地桩、地锁等违法行为,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爱和支持。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