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gaj-2025-0011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 信息名称: |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 主题分类: | 姓名变更、更正 |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居民姓名变更更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